新闻与传播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评审办法(修订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bat365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资助bat365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启隆 夏维波
组员:肖楠 田 静 魏国强 于海军 厉瑾蒙 王瑾
霍禄 王乃加 刘 京 宋安琪 田城郡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at365正式注册学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及本学年评审之前未受过纪律处分;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0%;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人数以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省属公费师范生、省优师计划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工作部(处)根据省教育厅下拨bat365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参考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二)信息公开。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相应的评定细则,同时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bat365平台官网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本学院评定细则、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校院两级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学院初审。
(四)学院初审。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学院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公示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汇同评审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校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上报的初选结果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复核,经审查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情况及结果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上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如发现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